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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46********,住黑龙江省克山县**镇**村**组,住该村。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两轮电动车,被克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陈某某的静脉血液经齐齐哈尔市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意见为: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0.1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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