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兰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上川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凌晨1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甘J1****号小型普通轿车沿北滨河西路行驶至银滩大桥桥北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宁大队民警发现查获,后被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〇医院安宁分院抽取血样。经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52.31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较低,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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