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2********,初中文化,系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巷**号**人,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28日,在兰州中川国际机场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民航交警支队交通管理大队当场处罚。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1时19分,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在兰州市红古区**镇**洗浴城等出租车回家。因被一辆拐弯的出租车剐蹭,随即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红古路由西向东追赶该辆出租车,当行驶至北环路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02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案发后本人亦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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