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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新区**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9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8日22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UX***号小型轿车,在兰州新区沿经四十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横路保障房东门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浓度平均值122.50mg/100ml,属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2、查获经过;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检察官:王丹

书记员:陈冉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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