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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贵州省兴仁市,现住**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贵EK****号小型汽车从兴仁市人民医院往仁智家园方向行驶。当日20时51分,当车行驶到兴仁大道与体育南路路口(小地名:兴仁市人民医院彩虹桥)处时,被兴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92mg/100ml。经鉴定,陈某某体内血样中酒精含量82.83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秦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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