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川KL****小型越野汽车,从东兴区西林大道甜城国际酒店地下停车场驶出至该停车场收费窗口时,与人发生纠纷被带至东兴区西林派出所进行调解,后发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酒驾嫌疑,交警队民警即将其带至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送四川谨城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4.2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