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九检一部刑不诉〔2020〕Z7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乡**村**区**号,公民身份号码150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22时26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蒙B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沙河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九原区沙河街与210国道路口西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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