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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务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持C1D类驾驶证驾驶其车牌号为贵CN****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务川自治县**街道**村**组家中出发往务川自治县昇辉医院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东升大道杨村转盘路口+200米处时,被务川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民警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其结果为116mg/100mL。民警遂带陈某某至务川自治县医院抽血并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LH-2020-1498-J001号检材(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2.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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