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茅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系十堰市***科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号**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家里吃饭时饮酒,后一直休息到次日中午,当时处于疫情期间公共交通尚未恢复运行,其妻子罗某某(十堰市**医院护士)收到上班通知,3月16日14时4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鄂C****5号小型轿车送罗某某上班,由十堰市茅箭区东岳路**花园车库经东岳路往朝阳路中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十堰市东岳路**广场路段时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陈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8.10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隔夜醒酒后驾车,在疫情期间公共交通尚未恢复时送医护人员上班,查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不具有本罪规定的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其出具悔过书,对自己行为进行了深刻检讨,其所在单位十堰市社会保险局证实其在单位表现良好,工作兢兢业业、钻研业务。为参保单位和办事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得到了单位和群众的一致好评,请求对其从轻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从轻处理。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