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80********,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村**组,住甘肃省华亭市**镇火车站附近出租房,系四川省**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23时44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川AB****号小型轿车沿华亭市安口镇瓷市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安口农村信用社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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