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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3201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南京市溧水区**区**村**村**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9时5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达报废标准的苏A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金石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检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9.4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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