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3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现住南宁市青秀区**栋**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H号小型轿车从青环路壹品渔村停车场出发,途经青环路,行驶至南宁市青秀区青环路铜鼓岭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3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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