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大道**路口,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赣******小车在青云谱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青云谱南路口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91.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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