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62********,汉族,高中文化,施工员,住南通市崇川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晚上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虹南路一家烧烤店吃饭,期间饮酒。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工地。当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苏F2****小型轿车从工地回南通家中,当其行驶至在南通高新区朝霞路朝霞大桥西侧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1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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