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1〕1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日23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号牌浙J****6小型轿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银座北街与纬六路交叉路口处被交警现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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