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2228,汉族,初中文化,叶县**镇**村**小学附属幼儿园聘任院长,住河南省**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一辆豫******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至叶县任店镇胡庄村北公路被叶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陈某某所驾驶的豫******号五菱面包车上载有十七名叶县任店镇胡庄村实验小学附属幼儿园的学生,一名老师,一名司机。该车核载七人,实载十九人,超过核定载客人员十二人。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春丽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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