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68********,汉族,大专文化,系嘉鱼县**局职工。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住嘉鱼县**镇**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鄂L*****小型轿车,行驶至嘉鱼县鱼岳镇发展大道移动公司路段,被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7.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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