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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高淳县**镇**村**号,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路**栋**单元**号。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2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沿华府大道一段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华府大道一段左岸花都3号门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01.1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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