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11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街道**村**号,现住诸暨市**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0时许,陈某某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越野客车,从合江县佛赤路往先市镇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合江县大桥镇里村道班(小地名)时,撞到路边房屋,造成车辆以及房屋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8mg/100ml。
陈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某认罪认罚,确有悔过之心,且系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综合全案分析,认为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微罪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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