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7********,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隆昌县人,户籍地址:四川省隆昌县黄家镇九龙村**组**号;住宜宾市翠屏区**路**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于2020年10月22日交由本院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由宜宾市翠屏区江北方向经岷江桥往真武路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岷江桥桥头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检测结果为142毫克/100毫升,经依法抽血送检,经检验:送检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0.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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