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叙州区人,住四川省屏山县**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屏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川A6****小型客车从屏山县屏山镇 “王府井”往屏山镇聚缘小区行驶,当日23时12分许行驶到屏山县屏山镇君山大道“马湖公园”外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依法抽血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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