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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4211992********,汉族,专科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组**号攀枝花市仁和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本市五十四经互通路往仁和启辰小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互通路盐业公司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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