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426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东县**镇**村**组**号**号,住攀枝花市**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本人所有川******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从仁和区弯庄歌城向南山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棉纱湾加油站时,被不起诉人停车在站内路口休息,当日7时40分许,被在此路段执勤的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20.2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开奎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7.3mg/100ml,符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中对危险驾驶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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