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 1969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51041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号,攀枝花市西区**公司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9时许,陈某某到罗某某的家中约其一起上晚班,正值罗某某一家在吃晚饭,陈某某与罗某某喝了啤酒。饭后,罗某某驾驶川******摩托车、陈某某驾驶川*****摩托车,二人沿S216线向西区矸石电厂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洗煤厂路段0公里+100米处时,执勤的交警例行检查时发现陈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陈某某进行了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84mg/100mL。因陈某某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待检。2020年3月30日,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陈某某血液样本中检见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55.5mg/100ml。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中醉酒后驾车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其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加之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