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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泸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粮农,务农,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微型轿车从泸县农林局行驶至泸县玉蟾街道草街中段(踏水桥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经鉴定,陈某某当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1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乙醇含量相对较低,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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