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公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41982********,汉族,高中,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21时40分许,驾驶川******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从宝来桥往大北街方向行至新马路迎晖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发现有酒驾嫌疑而拦下进行检查,对其采用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9mg/100m1的呼气酒精含量。陈某某于当日21时50分被带至泸州市中医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案发时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16.7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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