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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5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镇**路**号,住绵竹市**镇**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川F*****小型轿车从绵竹市岷山饭店出发,行至二环路北广场时被绵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在检查过程中陈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经批评教育后,其积极配合民警到绵竹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2018年2月27日,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1.6mg/100ml。案发后,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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