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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川KZ****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13时12分,行驶至大安区206道148公里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挡获。民警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驾测试结果为90mg/100ml。随后民警带陈某某到自贡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备鉴。2020年4月8日,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送鉴的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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