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超,四川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1时25分,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蓬安县嘉陵中路路段时,被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后民警依法提取其血液,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经检验为(86.5 ±4.3)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日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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