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其车牌为川******的轿车从蓬溪县赤城镇白塔桥沿西湖路往金樽酒店行驶,至西湖路博裕医院处时被执勤交警挡获。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两支送检。经鉴定,所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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