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川ZD0****号小型轿车,搭载一人沿青神县**街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街**号外路段时,陈某某被人举报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43.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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