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同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街**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街**号)。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大庆市大同区同春街**烧烤店与同事杨某某饮酒时发生争执,后陈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哈弗吉普车(黑E****A)与杨某某从大同区同春街沿着同南路行驶至同纪街东三通陈某某家中,大同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在陈某某家中将其当场查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送检的陈某某血液进行酒精检测,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1mg/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认罪认罚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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