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58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天台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0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小型轿车途经天台县**街道**路**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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