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8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天水市麦积区天河南路嗨乐汇门口路段时,被桥南派出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发现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交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交警大队,交警将陈某某带至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2020年10月2日,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5.10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酒精检测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能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宽条件。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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