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镇**村**号)。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J****8黄色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河东区津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津滨大道红星美凯龙附近时被交通警察拦检查获。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照片等物证;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6.现场查获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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