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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二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80********,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19许,酒后驾驶白色启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冀B****9)从天津市蓟州区孙各庄满族乡浩源酒家出发,沿东陵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丈烟台村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屈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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