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晋中市太谷区,住太谷区**镇**村**小区。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 月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原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晋K****0的小型轿车沿太长线行驶至范村镇范村邮电局附近时,因退货与贠某某发生争执,太谷县公安局范村派出所接110指令到场处置。因陈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范村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交警大队。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50.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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