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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住如东县**镇**村**组**号。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12时许,饮酒后驾驶苏F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如东县栟茶镇兴灶村十九组南北水泥路行驶过程中,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2mg/100ml。

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道路等级证明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陈某某的供述;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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