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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66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6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4月被宁波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东大队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30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0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8****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新街道黄山路与黄河路路口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呼吸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样乙醇浓度为11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一是陈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未超过170mg/100ml,情节较轻;

二是陈某某被查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是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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