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41962********,汉族,小学文化,住户安徽省全椒县**镇**公馆**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0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M*****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全椒县襄河镇学府路与椒陵大道交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全椒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其血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97.9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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