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Z7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小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苏K*****“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天长市**路由北向南行驶,途经**路**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20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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