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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Z288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2196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副院长,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办事处**路**小区**室,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4时许,在宿州市埇桥区**路**小区内,因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皖******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挡住了同居该小区的蒋某某的车辆,蒋某某遂让陈某某将车挪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将车挪后与蒋某某发生争执,蒋某某遂报警,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接警后赶往现场并随即将陈某某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46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10月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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