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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8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5时13分,陈某某驾驶皖HR****号小型轿车,沿京珠线由响肠镇无愁村往岳西县城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京珠线1282公里200米(青山牌路段)处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4.4mg/l00ml,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19】毒鉴字第1977号鉴定意见书显示: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l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标准。

本院认为,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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