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户,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H*****号牌的小型轿车沿本市贵池区沪聂线由东向西行驶,23时02分许,在行至沪聂线492公里4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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