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东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2********,汉族,大专文化,安徽**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路**号**小区**栋**号(住滁州市琅琊区**路**小区**期**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滁州市公安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1时22分,陈某某酒后驾驶赣H*****小型汽车由南向东行驶至滁州市琅琊区菱溪路与长江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为117mg/100ml。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陈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立案后,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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