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宿舍,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沿肥东县撮镇镇大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街**处,被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陈某某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9.5mg/l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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