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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萧县**文化站职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1时56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酒后驶皖F*****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萧县**乡政府西50米处,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萧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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