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郊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103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5日20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汽车自北向南行驶至铜陵市铜都大道**小区门口,110平台接群众举报后,民警到达现场并对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陈某某静脉血样乙醇含量为103.9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饮酒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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