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76********,汉族,专科毕业,安徽省**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祁门县往屯溪方向行驶,行驶至G56杭瑞高速201公里600米市区2号收费站出口处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五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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