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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8********布依族,初中文化,房屋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将,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宝骏牌贵EM****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板磨村方向往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新车站方向行驶。22时许,当行驶至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西区林森酒店路段处时,被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0.50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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